诈骗罪的立案起点不是固定三千元。法释〔2011〕7号把“数额较大”定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由各省在该幅度内确定本地标准。
王冠|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 联合创始人|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7085
一、第二百六十六条的三个量刑档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把诈骗罪切成三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个档位不是单纯按金额排队。第二档、第三档的条文表述都是“数额……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意味着数额没到、情节够重,同样可能落到更重的档。
条文最后一句最容易被忽略:“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贷款诈骗、集资诈骗、保险诈骗等,刑法分则另有专条,定罪量刑走各自条款,不套用第二百六十六条的三档。当事人拿着“诈骗”两个字来问立案标准,第一件事其实是分清罪名——定性错了,后面查多少数额都是空转。
二、立案标准的三档数额与各省的幅度机制
数额标准写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档位 | 法条表述 | 数额区间 | 对应刑期 |
|---|---|---|---|
| 数额较大 | 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 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数额巨大 |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数额特别巨大 | 五十万元以上 | 五十万元以上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注意这三组数字的写法: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是一个幅度,不是三千元。第一条第二款把确定权交给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所以“全国统一三千元立案”的说法不准确;“某省一定是三千元”也不严谨,标准会随经济发展调整。可靠的做法有两个:一是查当地高院与省级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数额标准文件;二是看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引用的标准,那才是实际适用的数字。外省数字只能参考,直接套用容易在第一轮就判偏。
三、五类从严情节与“接近数额巨大”的升格规则
法释〔2011〕7号第二条第一款列了五类可以酌情从严惩处的情形: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五项不是“加重一点点”的酌定因素,第二款给了它们升格的功能: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就是说,数额差一点没到巨大,但踩中五类情形之一,量刑档可直接跳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接近”没有全国统一的百分比,由办案机关结合本地标准把握。自查顺序应当是:先看有没有这五类情节,再看数额落在哪一档。顺序反了,只盯着金额算,容易把一档案件当成三档案件来预期。
四、已达“数额较大”仍可不起诉的五种情形
第三条留了一条出口,但门槛写得很具体: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前提是两个——数额已达较大、且认罪悔罪,缺一个都走不到这条。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指自首、坦白、立功、从犯、犯罪时未成年等法定情节,通常要有到案经过、讯问笔录、立功线索材料支撑,口头一句“我配合了”不够。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全部”和“宣判前”两个词都要满足:部分退赔、先退一部分换谅解、判决生效后再补,都不符合本条的表述。凭证要能与被害人实际损失对上。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多见于被雇佣、被指使参与取款、转账、望风的环节人员,需要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分工约定等材料说明其在共同行为中的位置。
(四)被害人谅解的。书面谅解书是核心,一般与赔偿协议、收条、身份材料一并提交;仅有口头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很难单独作为依据。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兜底项,要看次数、对象、是否涉众,不能只凭金额小就套用。
条文用的是“可以”,不是“应当”。退赃退赔是这条路上最常见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不是自动出口;能否不起诉,还要看数额离起刑点多远、有无前科、是否多次实施。
五、诈骗近亲属:谅解后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第四条只有两句: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一般”两个字是全条的重量所在。它表示原则上的从宽,不是绝对不立案、也不是绝对不构成犯罪。紧接着的第二句留了口子: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仍然要追,只是在具体处理上从宽。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读成“一定没事”,是最常见的误读。
实务中常见两类情形:子女以投资、治病、周转为名取走父母养老钱;夫妻一方虚构用途转走另一方或家庭资金。前者报案后,公安机关常先做调解和家庭内部协商,但这不代表报案必然不立案;数额特别巨大、资金涉及第三人、多次反复实施,或伴有伪造证件、伪造流水的,仍可能进入刑事程序。
“近亲属”的范围按刑事诉讼法关于近亲属的通常理解把握,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谅解应当是真实、书面、可核查的,最好在退赔完成时同步固定,临到审查起诉才补的常被打折。
六、电信网络诈骗的特别规则:未遂也定罪
第五条第一款先解决未遂问题: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一分钱没得手,只要行为指向数额巨大的财物,也已进入定罪范围。
第二款给了一套“数额难以查证”时的替代算法: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三款是十倍升格: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即发送诈骗信息五万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千人次以上,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样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这套规则改变了很多人的直觉:这类案件立案不看你骗到多少钱,而看发了多少条、打了多少人次。所以“一分钱没骗到”不是安全线,反而可能正是第二款的入罪路径。核对重点因此转到计数本身——条数与人次如何统计、同一对象重复接收是否重复计算、是否存在大量未实际发送成功的部分。
七、四个常见误区
第一,只看金额不看情节。数额只是第一道筛子,第二条的五类情节能把“接近数额巨大”的案件直接升档。
第二,以为退了赃就一定不起诉。第三条要求认罪悔罪、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且条文用的是“可以”。退赔是重要条件,不是交换条件。
第三,把合同纠纷当诈骗。有真实交易基础、有实际履约行为、争议集中在货物质量与尾款结算的,通常走民事途径;同时别忘了第二百六十六条末句,特殊诈骗另有专条,定性不同,门槛也不同。
第四,以为未遂不立案。第五条明确,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或电信网络诈骗达到条数、人次标准的,未遂同样定罪处罚。
八、常见问题
问:诈骗罪立案标准到底多少钱?
答: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具体数字由各省在该幅度内确定,需查当地高院、省检文件。
问:各省标准为什么不一样?
答:法释〔2011〕7号授权各省按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幅度内确定,并报两高备案。
问:退赃退赔能不起诉吗?
答:已达数额较大、认罪悔罪、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但不是必然。
问:骗亲戚的钱会立案吗?
答: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必要的,处理也应酌情从宽,并非绝对不立案。
问:只发了诈骗短信没骗到钱算犯罪吗?
答:发送信息五千条以上或拨打电话五百人次以上、数额难以查证的,可按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九、下一步怎么做
先把立案告知书或起诉书找出来,看它引用的罪名与数额标准,这决定了讨论的是普通诈骗还是特殊诈骗、落在哪一档。再核对本地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的现行数额文件,不要用外省数字推算。第三,整理退赔凭证、谅解材料与到案经过。涉电信网络诈骗的,把条数、人次口径单独核对。个案差异很大,尽早让律师介入阅卷与会见,比在数额认定成型后再补救更有余地。
备注:法律依据
| 依据层级 | 名称全称与条款 | 关键内容 | 现行版本与生效日期 |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 诈骗罪三档法定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1997年10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 |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 | 三档数额幅度;省级确定本地标准并报两高备案 | 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
| 司法解释 | 法释〔2011〕7号第二条 | 五类酌情从严情形;接近数额巨大并具备情形之一可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 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
| 司法解释 | 法释〔2011〕7号第三条 | 已达数额较大且认罪悔罪,五种情形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 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
| 司法解释 | 法释〔2011〕7号第四条 | 诈骗近亲属财物,谅解后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 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
| 司法解释 | 法释〔2011〕7号第五条 | 诈骗未遂定罪;五千条、五百人次标准;十倍升格 | 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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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取决于诈骗数额、情节、退赔与被害人态度,各地执行标准以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现行文件为准;具体事项请以现行官方文本及办案机关最新要求为准。
王冠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 联合创始人|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7085|咨询电话:17813108512
更新记录:2026-10-30 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