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INAL LAW / 罪名与规则

《刑诉法》法条关键词解读之四(第5条)刑诉法基本原则之一 检察院、法院职权的内外部独立性

本页阅读目录

一句话回答: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包括针对外部的独立和针对内部的独立两层含义。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此条为宪法性原则,内容同《宪法》第131条、136条的规定完全一致,指明了刑事辩护的发力方向。实践中上级法院的“垂帘庭审”做法就是赤裸裸的违反了这一规定。

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包括两层含义:

一、针对外部的独立

一、常见问题(FAQ)

问:哪些行为属于侵犯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

答:为了地方利益而以听取汇报、发红头文件、召开协调会、协商会的形式,对具体案件作出倾向性意见和提出处理要求的,属于侵犯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及检察权。

问:法院内部如何确保独立审判?

答: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39条规定,合议庭的审理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报院长申请,院长批准以后交审委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委会委员对其个人发表的意见和自己的表决负责。

问:检察院内部如何实行办案责任制?

答: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办案责任制,检察长、检委会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案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此条以及2015年两高三部出台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通报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追责规定》的规定,为了地方利益而以听取汇报、发红头文件、召开协调会、协商会的形式,对具体案件作出倾向性意见和提出处理要求的,属于侵犯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及检察权。

二、针对内部的独立

1、《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39条规定,合议庭的审理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报院长申请,院长批准以后交审委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委会委员对其个人发表的意见和自己的表决负责。此条避免了法律规定集体负责而导致实践中集体不用负责的情形、以及报审委会研究决定成为法官推卸责任的挡箭牌。河南周桂荣法官以玩忽职守被判刑的案例就是典型。

2、《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34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办案责任制,检察长、检委会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案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冠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咨询电话:17813108512

最近更新:2026-10-10

还可以阅读哪些相关资料?

王冠律师先核对案件与委托范围电话咨询联系与材料
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王冠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7085
17813108512 · 17813108512@163.com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8号哈德门广场东塔F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