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资按实际投注金额折算,不按账户流水;实体赌场、网络赌场、赌博机各有一套数额标准,混着用就会把量刑档次算错。
王冠|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 联合创始人|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7085
一、赌资按哪个数算:投注额、点数与实际支付金额
赌资不是账上过了多少钱,而是真正进到赌局里的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八条把用作赌注、换取筹码、赢取的三类款物列为赌资,并给出点数折算法:网络赌博的赌资,按照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这条规则是一切争议的起点。一分等于一元还是一点等于十元,取决于平台设置,要靠后台数据、代理记账本、参赌人陈述互证;单价定不下来,总额就是估算。用虚拟货币、游戏道具当筹码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第三部分规定得更直接:按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或实际支付资金认定,不看币价市值。
二、三套数额标准不能混用:实体赌场、网络赌场与赌博机
同一个罪名有三套标准,这是最容易算错的地方。法释〔2005〕3号第一条的五千元、五万元、二十人,对应的是“聚众赌博”,也就是赌博罪的行为方式,不是开设赌场的入罪线。把它直接套到开设赌场案上,是最常见的第一个错。
网络赌场走公通字〔2010〕40号第一部分:建站接受投注、建站供他人组织赌博、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利润分成,四种行为之一即属开设赌场,不以数额为前提,数额只决定要不要升档。赌博机走2014年《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反过来是先够台数或数额才入罪。实体赌场没有专门的升档数额条文,情节严重按经营规模、持续时间、抽头总额、参赌人数综合判断。
| 赌场类型 | 主要依据 | 入罪要点 | 升档要点 |
|---|---|---|---|
| 实体赌场 |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 组织、经营赌博场所与规则,无专门数额线 | 无专门条文,综合判断 |
| 网络赌场 | 公通字〔2010〕40号第一、二部分 | 四种行为之一即可 | 抽头3万元、赌资30万元、参赌120人 |
| 赌博机 | 2014年赌博机意见第二条 | 10台以上,或违法所得5000元、赌资5万元 | 入罪标准六倍以上,或再设30台 |
三、流水不等于赌资:四类金额通常要核减
办案机关调取的往往是银行流水和平台流水,两者都远大于赌资。公通字〔2010〕40号第三部分留了一个双向口子: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资金,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反过来读,能够说明合法来源的部分就应当剔除。
第一类是账号共用造成的重复计数:一台设备轮流用、一个收款码全团伙共用,同一笔钱会被记多次。第二类是充值、提现、再充值的循环金额,钱来回走,没有一次变成赌注。第三类是与赌博无关的经营款、工资、借款、货款。第四类是账目残缺、无法与赌资区分的部分,不该按最不利的方式凑数。把流水、充值额、投注额、抽头额四个数分层列出,往往差几倍,而档次就卡在三十万元。
四、抽头渔利怎么算:抽水与正常场地费的界线
抽头渔利是组织者从赌局里拿走的部分,包括抽水、台费、筹码兑换差价,按累计计算而不是按单局计算。法释〔2005〕3号第一条第一项把五千元作为聚众赌博的数额情形;公通字〔2010〕40号第一部分把三万元作为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第一项。
难点在台费。法释〔2005〕3号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棋牌室只收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赌博论处。2014年赌博机意见第七部分也写明,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界限在收费与赌局的关系:固定收费、不参与输赢分配、不随赌资浮动,更像正常经营;按注抽成、按局提成、按输赢分成,就是抽头。两种收费混成一张表,金额必然虚高。
五、参赌人数怎么算:账号数、去重与实际使用人
公通字〔2010〕40号第三部分给了两条规则: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同段还规定,向涉案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账户数量也可认定为参赌人数,同样按实际使用人折算。
所以人数不是账号数减几个,而是要做一份“人—账号—设备—资金”的对应表。一人三个账号只算一人,一家人共用一台设备要往下折,代理名下的下级账号还要看是真实参赌人还是层层虚设的空号。三个门槛是二十人、二十人和一百二十人,算错一层可能跨档。
六、什么情况升到“情节严重”:三套升档线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只有两档:开设赌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升不升档,就是五年以下和五年以上的区别。
网络赌场的八项升档情形见公通字〔2010〕40号第一部分:抽头渔利累计三万元、赌资累计三十万元、参赌人数累计一百二十人,另有建站供他人组织赌博、参与利润分成各违法所得三万元、招募下级代理并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以及兜底项。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付结算、广告等帮助的共犯另有五倍规则:服务费二万元、支付结算服务费一万元或帮助收取赌资二十万元、为十个以上网站投广告或累计一百条,达到各自标准五倍以上即为情节严重。
赌博机走六倍规则:台数、违法所得、赌资、人数达到入罪标准六倍以上,或者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三十台、被判刑后五年内再设三十台,都属情节严重。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机器,台数按能独立供一人赌博的操作基本单元计算;两个以上地点设置的,数量与数额合并计算。
七、出资者、代理、荷官、码房:不同角色的数额归属
2014年赌博机意见第七部分把政策写在纸面上: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段话保护的是纯受雇的人,一旦参与分成或拿高额固定工资,身份就变了。
数额要按角色分开算。出资者按份额和分红对应;代理按下级代理或下级账号实际接受的投注额对应,公通字〔2010〕40号第三部分明确,账号设有下级账号的,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码房、客服、技术人员按经手金额与实际获利对应,不能把平台总赌资平摊到每个人头上。角色定下来,才是刑法第二十七条的空间: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加上数额核减,是把五年以上拉回五年以下的两条主要路径。
八、常见问题
问:赌资是按银行卡流水算吗?
答:不是。按实际投注或赢取的点数折算,流水里的充值、提现、循环投注要核减。
问:网络开设赌场多少赌资算情节严重?
答:赌资累计三十万元以上;抽头三万元、参赌一百二十人以上同样升档。
问:设置几台赌博机构成开设赌场罪?
答:十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或在中小学附近设两台即可,违法所得五千元也够。
问:只负责发牌、看场子会被判刑吗?
答:一般不追究。参与利润分成或领高额固定工资的,按共犯处理。
问:赌资算错会有什么后果?
答:直接决定档次。核减到三十万元以下,法定刑从五年以上回到五年以下。
九、下一步怎么做
家属先做三件事:把涉案设备的位置、台数、能否同时供多人使用拍下来;向律师提供平台名称、账号与投注截图,便于调取点数单价的依据;保存银行卡的合法收入凭证,把工资、货款、借款与赌资分开。当事人不要自行与平台对账,也不要凭记忆确认总额。数额是算出来的,能对上凭证的部分才站得住。
备注:法律依据
| 依据层级 | 名称全称与条款 | 关键内容 | 现行版本与生效日期 |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 开设赌场五年以下;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均并处罚金 | 1997-10-01 施行,2021-03-01 修正案(十一)后现行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同上,现行有效 |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一、二、八、九条 | 聚众赌博数额与人数情形;网络建站与代理接受投注属开设赌场;赌资范围与点数折算法 | 2005-05-13 施行,现行有效 |
| 规范性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第一、二、三部分 | 网络开设赌场四种行为;情节严重八项;共犯标准与五倍规则;赌资、参赌人数与代理认定 | 2010 年印发,现行有效 |
| 规范性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五、七部分 | 入罪九项、六倍升档、赌资三项、宽严相济 | 2014 年印发,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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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记录:2026-10-31 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