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瞒报重大事项会被判几年?
一句话回答: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瞒报重大事项,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按现行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的文本),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提醒一句:这个罪名在2021年以前叫“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基础刑只有三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把基础刑提到五年以下,新增“情节特别严重”一档(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还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确纳入打击范围。修法的靶心,就是资本市场财务造假。
二、立案追诉标准是多少:几个关键数额要记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6日)第六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五)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另外,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或者注册并且上市交易的,致使股票、公司债券等被终止上市交易的,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也都在追诉之列;最后还有“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兜底项。
三、实务中要注意什么:谁会被追责、从哪里找辩护空间
第一,条文针对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务中常见的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具体经办财务造假的财务负责人。普通会计、出纳如果没有参与决策、没有从中获利,一般不作为第一顺位追责对象,但这需要证据支撑。
第二,“我不知道”通常不是好辩护。对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高管,法律要求的注意义务更高;但“不知情”“受上级指令”“未参与决策”在量刑阶段是可以争取从轻的事实,关键是用客观证据(审批流、邮件、签字单据、会议记录)把当事人在造假链条里的位置还原清楚。
第三,这类案件通常是“行政处罚在前、刑事程序在后”:证券监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再进入刑事程序。所以稽查阶段就把事实和证据的底子做扎实,比等到批捕后再补救有价值得多。退赔、配合整改、认罪认罚,都是可以量化的从轻情节。
四、案例分析
公开报道中影响最大的是康美药业案:2021年11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康美药业原董事长马兴田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同期,公司因年报虚假陈述被判决赔偿投资者约24.59亿元(据媒体公开报道)。这个案子说明两点:财务造假的刑事风险不只落在公司头上,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个人会被单独追责;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责会同时压上来。具体案情以司法机关公开信息为准。
五、常见问题(FAQ)
问:财务造假多少金额会被立案?
答:主要看几个数: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一百万元以上;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符合其中之一就应予立案追诉。
问:会被判几年?
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会被追究吗?
答: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造假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上述情形发生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问:只有董监高才会被判刑吗?
答:条文针对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践中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为主。具体经办的财务人员是否被追责,要看是否参与决策、是否明知以及是否从中获利。
问:认罪认罚、退赔有用吗?
答:有用。退赔、配合整改、认罪认罚都属于可以争取从轻的情节,但需要在证据层面把当事人在造假链条中的实际作用讲清楚,不能只停留在态度上。
问:被行政处罚后还会判刑吗?
答:可能。这类案件通常先由证券监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并行,并不互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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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冠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咨询电话:1781310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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