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是依法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活动。侦查机关、措施及律师权限应按法律分工判断,不能与监察调查混同。
法律规定了什么基本条件?
相关规则见《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应将措施的法定条件、决定机关和法律后果分别核对,不能把程序决定直接视为有罪或无罪结论。
理解这个概念时,常见误区是什么?
法律上的权限和条件与实际办理材料属于不同层面。先确认文书、案件阶段和适用法律,再就具体措施及权利准备材料。
需要办理时,接下来查看哪里?
哪些法条与官方原文可以核对?
-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打开官方原文 ↗
以上为一般性信息,适用时须分别核对行为时间、案件事实与现行文本。
最近更新: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