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案例
张某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鄂0624刑初14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设,化名张某。因诈骗罪,1996年5月6日被原湖北省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非法持有枪支罪,2011年5月20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涉嫌犯冒充XX招摇XX罪,2023年2月23日被保康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因涉嫌冒充XX招摇XX罪和伪造、变造、买卖XXXX公文、证件、印章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康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华英,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以鄂襄南检刑诉〔20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2犯诈骗罪、冒充XX招摇XX罪,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3月21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设及其辩护人刘华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诈骗罪
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设冒充部队退役军官“张某”,以帮忙疏通关系为由,先后骗得洪某、尤某奎、邓某海人民币共计6万元。
1.2018年张某设经人介绍与洪某相识。张某设谎称自己“从后勤保障部队转业到襄阳某甲医院,认识人多,关系广”,骗取洪某的信任。洪某因其哥哥洪某扬经营的湖北某某丝绸家纺有限公司与保康县城关镇土门村支部书记刘某发土地纠纷事宜,找张某设帮忙。2019年7月,张某设以到中纪委疏通关系举报刘某发需要费用为由,骗得洪某两次微信转账共计2万元。
2.2020年年初,张某设经人介绍与尤某奎相识。尤某奎的儿子尤某与田某超发生纠纷,2015年经保康县人民法院判决田某超向尤某支付7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田某超一直未履行。张某设谎称自己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担任团长,后转业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骗取了尤某奎信任。尤某奎请张某设找关系将赔偿款执行到位,张某设答应帮忙。2021年,保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正规程序将1l万元执行款从田某超银行账户划扣给尤某,张某设谎称是自己疏通关系所致,骗得尤某奎人民币1万元。
3.2021年8月,张某设经人介绍与邓某海相识。邓某海的儿子邓某舟曾两次应征入伍因验兵不合格被退回,张某设谎称自己是部队团长转业,在部队有人脉关系,可以帮忙,骗取了邓某海的信任。张建设以邓某舟体检有问题为由,向邓某海提出需要5万元疏通关系。同年9月,邓某舟经过正规程序参军入伍,张某设谎称是自己疏通关系所致,骗得邓某海人民币3万元。
二、冒充XX招摇XX罪
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设化名张健,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某某医院印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62116部队的印章、公函,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现役军官,违法购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服、军帽、军衔等部队军用物品,并多次在公共场合穿戴、展示,骗得康某鸣、张某苗对军人的信任后,与二人以恋爱关系相处。相处期间,张某设多次在微信上向康、张某人发送其冒充军人的照片和视频,并以结婚为由进行欺骗,多次与二人发生性关系,并长期与康某鸣保持同居关系、与张某苗保持情人关系。
2023年2月23日,张某设在襄阳市襄城区某某镇尚公馆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从张某设家中搜出解放军军装、部队公函、信封、信纸、解放军军人保障卡等军用物品。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军装、姓名牌、军官证、军人保障卡、部队公函照片等物证照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微信支付账单明细、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邹某、张某青、陈某君、张某武、王某、任某的证言;被害人洪某、尤某奎、邓某海、康某鸣、张某苗的陈述;被告人张某设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冒充现役军人身份,骗取妇女爱情,败坏军人的形象和声誉,影响军民关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冒充XX招摇XX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设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冒充XX招摇XX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设辩称不构成诈骗罪,对指控犯冒充XX招摇XX罪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辩称张建设不构成诈骗罪,没有被诈骗人报案、为三人均帮了忙、无诈骗故意;张某设对指控犯冒充XX招摇XX罪自愿认罪认罚,且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的事实
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设冒充部队退役军官“张某”,以帮忙疏通关系为由,先后骗得洪某、尤某奎、邓某海人民币共计6万元。
1.2018年张某设经人介绍与洪某相识。张建设谎称自己“从后勤保障部队转业到襄阳某甲医院,认识人多,关系广”,骗取洪某的信任。洪某因其哥哥洪某扬经营的湖北某某丝绸家纺有限公司与保康县城关镇土门村支部书记刘某发土地纠纷事宜,找张建设帮忙。2019年7月,张建设以到中纪委疏通关系举报刘某发需要费用为由,骗得洪某两次微信转账共计2万元。
2.2020年初,张某设经人介绍与尤某奎相识。2015年经保康县人民法院判决田某超向尤某奎的儿子尤某支付7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田某超一直未履行。张某设谎称自己曾在部队担任团长,后转业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骗取了尤某奎信任。尤某奎请张某设找关系将赔偿款执行到位,张某设答应帮忙。2021年,保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正常程序将1l万元执行款从田某超银行账户划扣给尤某,张某设谎称是自己疏通关系所致,骗得尤某奎人民币1万元。
3.2021年8月,张某设经人介绍与邓某海相识。邓某海的儿子邓某舟曾两次应征入伍因验兵不合格被退回,张某设谎称自己是部队团长转业,在部队有人脉关系,可以帮忙,骗取了邓某海的信任。张某设向邓某海提出需要5万元疏通关系。同年9月,邓某舟经过正规程序参军入伍,张某设谎称是自己疏通关系所致,骗得邓某海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
1.书证
(1)洪某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支付账单明细、洪某与张某设交易流水明细、微信转账截图:自2019年7月2日至2022年1月25日张某设与洪某通过微信转账的资金往来情况,2019年7月16日、7月17日洪某分别微信转账15000元、5000元给张某设,共支付张某设费用20000元。
(2)任某林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2019年6月至11月任某林与张某设、洪某通过微信转账的资金往来情况。其中,2019年7月26日任某尾号0922的银行卡转账40000元给任某林。
(3)张某设与任某、洪某的资金往来明细: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张某设与任某通过微信转账的资金往来情况、2019年7月至2022年7月张某设与洪某通过微信转账的资金往来情况。
2.证人证言
(1)尤某证言:张某设化名张某,对外声称自己是部队退役军官转业在法院工作,尤某认识的很多保康本地人都叫张某设团长,认为他关系硬。张某设答应尤某父亲尤某奎找关系帮助尤某通过保康法院执行局要回赔偿款。保康法院执行局将11万元执行款划到尤某账户后,尤某奎送给张某设10000元现金表示感谢。后来尤某得知张某设并没有帮忙,法院按照正常程序执行,张某设未退还10000元。
(2)王某朕、赵某、董某、张某乙证言:张某设化名张某,2015年与保康法院的法官董某认识。2021年下半年董某在饭局上介绍保康法院的同事王某朕、赵某、张某乙与张某设相识。董某、王某朕、赵某、张某乙等人均未在尤某向保康法院申请执行赔偿款的事情上提供帮助。
(3)周某菊、洪某云、万某章、洪某扬证言:张某设化名张某,对外声称自己是部队团长,现役军人,答应找关系帮助邓某海儿子顺利当兵。2021年9月,邓某海、周某菊夫妻因儿子邓某舟当兵在家中设宴,张某设和洪某也参加宴会,饭后,邓某海、周某菊二人将收的礼金30000元交给洪某,让其转交给张某设,表示对张某设的感谢。洪某当着邓某海、周某菊、洪某云、万某章、洪某扬的面将钱交给张建设。
(4)杜某龙证言:报名参军入伍不存在人为打招呼、走后门现象,邓某海儿子邓某舟于2021年8月在保康县武装部征兵入伍,体检、政审一次通过,没有人为邓某舟找关系、打招呼。
(5)任某证言:2019年7月张某设以去北京找中纪委帮洪某反映保康县土门村支部书记刘某发问题为由向洪某索要2万元,张某设只是和任某在中纪委门口拍了照片,并没有请客送礼,2万元被张某设据为己有。2019年7月张某设向任某借款40000元,并让任某将钱打入任某林的银行账户。张建设欠任某的40000元洪某还了30000元、张某设本人还了10000元。
(6)任某林证言:2019年张某设向任某林借款50000元,7月26日张某设让任某银行转账40000元给任某林,11月12日、11月22日让洪某分别微信转账3000元、7000元给任某林。
(7)陈某君证言:2018年张建设让陈某君拉40件皖井坊白酒抵账,陈某君抵出去3件,剩下37件还给张某设。白酒用于抵消张某设与陈某君之间的债务,与洪某无关。
3.被害人陈述
(1)尤某奎陈述:2020年尤某奎通过郑某然介绍认识张某设,郑某然告诉尤某奎张某设以前在部队当过团长,现转业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脉广,关系硬,可以帮尤某奎的儿子尤某要回执行款,尤某奎信以为真,多次请张某设及保康法院的干警吃饭。2021年尤某的银行卡收到11万元执行款,为表示感谢,尤某奎送给张建设10000元现金。
(2)邓某海陈述:2021年邓某海通过洪某认识张某设,张某设称自己是部队团长转业,人脉广,可以找人托关系帮邓某海儿子顺利参军入伍并向邓某海索要5万元。邓某海儿子邓某舟入伍后,邓某海将3万元现金送给张某设表示感谢。
(3)洪某陈述:2018年洪某通过陈某君介绍认识了张某设,张某设化名张某,自称是部队军官转业到襄阳某甲医院,向洪某展示了军官证、军人保障卡、部队文件、军装等证明其军人身份,洪某对张某设的军人身份深信不疑,认为张某设本事大,能帮忙办事。2021年洪某介绍邓某海与张某设相识,邓某海为儿子应征入伍的事情请张某设帮忙,张某设索要50000元好处费,邓某海给张某设30000元现金。张某设以到北京中纪委找关系帮洪某举报保康县土门村支部书记刘某发为由,向洪某索要3万元好处费,洪某于2019年7月16日微信转账15000元、7月17日微信转账5000元给张某设。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某设供述和辩解:张某设利用自己冒充的军人身份形成的声誉和威望,答应在邓某海儿子当兵、尤某奎儿子申请执行、洪某举报村支部书记等事情上帮忙。张某设拒不承认骗取洪某、邓某海、尤某奎钱财的事实。
二、冒充军人招摇XX的事实
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设化名张某,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某某医院印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62116部队的印章、公函,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现役军官,违法购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服、军帽、军衔等部队军用物品,并多次在公共场合穿戴、展示,骗得康某鸣、张某苗对军人的信任后,与二人以恋爱关系相处。相处期间,张某设多次在微信上向康、张某人发送其冒充军人的照片和视频,并以结婚为由进行欺骗,多次与二人发生性关系,并长期与康某鸣保持同居关系、与张某苗保持情人关系。
2023年2月23日,张某设在襄阳市襄城区某某镇尚公馆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从张某设家中搜出解放军军装、部队公函、信封、信纸、解放军军人保障卡等军用物品。
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
1.物证
物证照片:张某设购买或伪造的军装、姓名牌、肩章、领花、臂章、军帽、印章等军人专用品。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案件来源,本案系保康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在办理洪某职务侵占案中发现的诈骗案件线索。2023年2月23日,张某设在襄阳市襄城区某某镇尚公馆家中被保康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2)微信截图:邓某海提供的张某设微信朋友圈截图照片、张某设与康某鸣、张某苗、洪某、董某、陈某君、洪某扬、张某英等人微信聊天截图:张某设在微信上多次发布其冒充军人穿军装的信息、照片、视频,让康某鸣、张某苗、董某、陈某君、洪某扬、张某英等人相信张某设是军人。
(3)中国人民解放军32752部队凉水营区营长出具情况说明、包某峰出具情况说明:2023年1月6日张某设冒充退伍军人进入部队营区的经过;原保康县人武部部长包某峰不认识张某设,邓某舟入伍无人打招呼,走正规审批流程。
(4)保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023年2月23日、3月4日,保康县公安局对张建设持有的军装及配饰、部队证件、公函、印章、手机、身份证、银行卡、枪支弹药等物品依法予以扣押。
(5)襄阳市襄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调查张某设退役军人信息情况说明”、中共联勤保障部队第某某医院政法委员会“关于核查张某设的函”及“关于对假军人张某设核查的函”、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某某医院印模、中国人民解放军62116部队印模、中国人民解放军61035部队19分队情况说明:张某设(化名张某)从未当兵,其冒用某某医院、62116部队名义出具的公文、证明,使用的印章均系伪造。
(6)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张某设的基本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情况;因盗窃罪,1996年5月6日被湖北省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非法持有枪支罪,2011年5月20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1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分别于2019年5月17日被南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2019年11月1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20年6月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
3.证人证言
(1)邹某证言:2004年张建设在襄阳市樊城区一家西餐厅吃饭时认识服务员邹某,张建设自称是部队退伍军人与邹某恋爱并结婚生子。张某设位于卧龙镇尚公馆的家中放有部队公文证件、各式军装等军用品和枪支弹药等违禁品。
(2)徐某芳证言:张某设化名张某,买保险认识了徐某芳,告诉徐某芳自己曾是部队军官,现在转业到襄阳某乙医院后勤上班,徐某芳在一次饭局上介绍张某设与康某鸣认识,后张、康二人发展为“恋人”关系。
(3)张某青证言:张某设的弟弟张某青曾经在中国人民解放军62142部队、中国某乙医院当兵服役,期间给过张某设军装,曾经将部队的空白信纸和信封带回家用。张某设从未当过兵。
(4)张某武证言:张某武通过朋友陈某君介绍认识了张某设,张某设化名张某,称自己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保障部队的现役军官,在襄阳某乙医院当主任,一起吃饭时给张某武、陈某君等人看他的军官证、穿军装的照片、视频、部队公函,还在家中拿出手枪来打,张某武等一些保康商人对张某设军人身份深信不疑,认为张某设能力强、人脉广,对他很尊重。
(5)陈某君证言:陈某君在朋友的饭局上认识了张某设,张某设化名张某,在后来与陈某君见面时穿着解放军军官正装,佩戴军衔、姓名牌、资历牌和臂章,向陈某军介绍自己是襄阳某甲医院文职干部,团长级别。陈某君信以为真,将张某设介绍给朋友张某武、程某亮、洪某等人认识,希望张某设利用军官身份帮大家解决困难,张某设满口答应。保康当地很多人包括政府官员,都认为张某设是部队军官。张某设私生活混乱,情人较多。
(6)王某证言:王某在2016年以前穿军装在部队营区外的餐馆吃饭时认识了张某,二人互留联系方式,后来张某找王某要一套部队干部军衔,王某表示无法办到。2023年1月,张某打电话给王某,说在32752部队凉水营区大门,想进部队转转,王某同意后电话通知门岗值班战士放张健进去转了一圈。
(7)马某峰证言:①32752部队原来的番号为中国人民解放军62116部队,2017年8月,因为全国军队调整改革,62116部队的番号更改为32752部队至今。该部没有名叫“张某”或“张某设”的退役或现役军人。②经马某峰辨认,张某设身着军装的18张照片和6段视频是在32752部队凉水营区拍摄的;在张某设住处查获的一枚“中国人民解放军62116部队”印章系伪造的;4张分别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62116”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91部队医院”印章的公函是假的。
(8)陈某证言:①2020年张某找陈某看病时与陈套近乎,二人互留电话和微信,张某不是现役军人,看病自费,也曾带人来医院看病。②经陈某辨认,张某设手机上2022年9月21日拍摄的5段视频是在某某医院肿瘤科拍摄的。
(9)王某朕、赵某、董某、张某乙证言:张某设化名张某,2015年与保康法院的法官董某认识,2019年张某设到保康县某某丝绸家纺有限公司工作以后与董某联系密切,张某设自称是部队退役军人,给董某看了自己穿军装的照片、视频,加盖部队公章的荣誉证书,给董某讲自己参军的经历,董某对张某设退役军人的身份深信不疑。2021年下半年董某在饭局上介绍保康法院的同事王某朕、赵某、张某乙与张某设相识,大家都认为张某设是部队团长退役的军人。
(10)张某英证言:张某设化名张某,2020年经人介绍与张某英认识,张某设经常向张某英展示其军官证、穿军装的照片和视频,张某英认为张某设是部队军官退役的。
(11)王某喜证言:2022年3月,经尤某介绍,张某设与王某喜认识,尤某告诉王某喜,张某设是部队团长转业,本事大,在王某喜侄儿当兵的事情上可以帮忙。王某喜对张某设转业军人身份深信不疑。
(12)王某珍、柴某钧、刘某平证言:张某设化名张某,在湖北某某丝绸家纺有限公司办公,张某设对外声称自己是部队团级军官,转业在477医院上班,大家都称他张团长,某某建设在公司穿过军装。周围群众都认为张某设是部队转业军官,社会关系硬。
4.被害人陈述
(1)康某鸣陈述:2018年初,康某鸣通过同事介绍认识张某设,二人恋爱并同居,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张某设介绍自己是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现役军官“张某”,经常通过微信发送自己在部队工作的照片和视频,让康某鸣对张某设现役军官身份深信不疑。
(2)张某苗陈述:2021年11月,张某苗通过抖音认识张某设,张建设冒充中国某丙医院现役军人“张某”,与张某苗谈恋爱并发生性关系,欺骗张某苗的感情。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某设供述和辩解:张某设伪造两枚部队印章、四张部队公函,购买假军官证、军人保障卡、军装、军人姓名牌、资历章、臂章、领花,对外冒充部队转业军人。张某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离异妇女康某明谈恋爱并同居、与离异妇女张某苗谈恋爱并发生性关系。
6.笔录证据
(1)辨认笔录:洪某、张某英、王某喜、董某、张某乙、尤某奎、邓某海、周某菊、洪某云、万某章、张某苗、徐某芳、张某菊均辨认出张某设。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2023年2月23日、3月4日保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分别对张某设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某某镇某某和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某某社区的住房进行现场勘验,查获部队军装、肩章、臂章、姓名牌、胸标、领花、资历牌、印章、照片等物品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冒充现役军人身份,骗取妇女爱情,败坏军人的形象和声誉,影响军民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冒充XX招摇XX罪,应当以诈骗罪、冒充XX招摇XX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XX对犯冒充XX招摇XX罪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设多次诈骗,从重处罚。辩护人辩称张某设对指控犯冒充XX招摇XX罪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称张某设对指控犯冒充XX招摇XX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经查,张某设在到案后没有交待冒充军人招摇XX的犯罪事实,只是在公安机关掌握其冒充军人招摇XX的事实后,才承认了该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坦白。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设及其辩护人辩称张某设不构成诈骗罪,没有被诈骗人报案、为三人均帮了忙、无诈骗故意。经查,公安机关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被告人张某设诈骗的事实,经调查并向被害人核实,并不以被诈骗人报案为立案的必要条件。张某设到北京办事顺便在中纪委投递了信件,并未产生额外的费用;张某设虽然请了法院工作人员吃饭,但并未提及执行案件和请托事项;即使为参军事项进行了打听,但只是一般打听,未请客送礼。张某设伪造两枚部队印章、四张部队公函,购买假军官证、军人保障卡、军装、军人姓名牌、资历章、臂章、领花,把自己包装成军人形象,经常穿着军人服装,对外冒充部队转业军人,诈骗的主观故意明显。张建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冒充XX招摇XX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2028年2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设退赔被害人洪某二万元、退赔被害人尤某奎一万元、退赔被害人邓某海三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徐新国
人民陪审员 陈洪明
人民陪审员 肖 凌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孙银月
书 记 员 马 莹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当事人按生效裁判文书自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请将案款汇入以下账户。汇款时请备注本案案号。
罚金及违法所得收款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