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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

一、经典案例

王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被告人,王艳,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181号。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基于以下理由,建议对王艳适用缓刑:王艳主观恶性小,可塑性强,在大学期间曾加入中国共产党;其既是犯罪者,也是受害者;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身体患有严重的疾病,所在社区愿意帮教。
  固始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6年10月以来,被告人王艳伙同他人在固始县城关,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积极拉拢他人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200元的价格购买伊珊诗深层保湿化妆品,成为武汉新田保健品有限公司的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王艳以阶梯状经营模式迅速发展下线,其发展的下线有80余人,违法所得数额20万余元。
  固始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艳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相符,应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固始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艳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韩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沪0113刑初864号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被告人陈某组织某某公司1技术部人员被告人阮某、韩某、马某共同研发制作传销软件“亿家拼”APP。同年8月,被告人陈某收购某某公司2,并让被告人阳某担任某某公司2法人。同年9月,被告人陈某等人以某某公司2名义推广“亿家拼”APP,以发展会员的方式开展非法传销活动。期间,被告人阳某担任“亿家拼”APP客服。该“亿家拼”APP注册会员达1.3万余人,传销层级达159层,涉案金额达人民币72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阮某、阳某、马某、韩某结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阮某、阳某、马某、韩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阮某、阳某、马某、韩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积极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阮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修订)

2022.04.062022.05.15公通字〔2022〕12号

第七十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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