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这条讲的是公检法机关的职权分工。
首先,法条明确了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核心的四项基本职权是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此做了更细化的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根据以上规定,实践中以下法律问题都可以找到相关权利来源:
1、公安机关第一次做笔录的时候对嫌疑人说老实交代判缓刑否则重判的情况,是违法的;
2、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点,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前指定管辖、查封财产、拘留嫌疑人、甚至侦查之后才申报管辖、指定管辖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3、公检法都对属于各自管辖的案件具有立案权,因此《刑诉法》里面没有表述立案权,但在《程序规定》里有关于立案权的表述是没有问题的。
其次,审前辩护的艰难在于没有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裁判机构对此外部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跟《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样对此做了一个纲领性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这也就要求公诉机关在出示证据的时候,既要出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出示对其有利的证据。否则就可以以此作为要求检察官回避的理由。
再者,任何人在法院审判以前阶段都应该进行无罪推定,侦查、检察阶段都不能称之为有案底。并且此条也可以作为对案外因素干扰案件办理的控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