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宣发〔2017〕3号),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改革要求,财政部代表国务院依法履行中央文化企业出资人管理职责,精简监管事项,改进监管方式,推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转变,以管资本为主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
二、财政部负责研究制定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有关制度,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库,监管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督促中央文化企业建立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对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情况进行检查。中央文化企业负责建立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完善档案管理,做好统计分析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