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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六大亮点解读

  2025年2月10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细化,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激发大众创业活力。《实施办法》内容丰富,亮点众多,范围涵盖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内部治理、公司登记监管等方面,将有助于积极引导商事主体依法经营,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此,本期选取《实施办法》中部分重点条款予以解读。

亮点一:首增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出资

《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等有规定的,股东可以按照规定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官释法《实施办法》第6条在《公司法》第48条规定基础上对“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予以明确和细化,首次提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价出资。以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方式进行出资与当前数字经济背景相契合,实现出资形式的多元化,将助于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需要强调的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出资,需要满足条件有:(1)权属确定,即用以出资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必须明确,必要时需提供权属证书等证据加以证明;(2)可以货币作价,数据或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并不能直接视作出资,仍应当以货币为单位进行具体的价值衡量;(3)可依法转让,危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正当权益等依法不可转让的数据或网络虚拟财产不能作为出资。随着出资形式的多样化,一方面要加快建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形式出资统一的估价标准体系,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监管,确保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发挥其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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